当前位置: 首页 - 规章制度 - 正文

规章制度

工程训练中心仪器设备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2-12-15    作者:    点击量:

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,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。特制定本规 定。 1、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、科研任务的必备物质条件。全体教职员 工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,共同遵守仪器设备管理规定。 2、各部门主任负责具体监督、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执行,负责组 织各种仪器设备的维护、维修工作;并保证帐、物、卡相符。 3、每台仪器设备设专人管理,设备负责人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负有保 管、维护和保养责任。设备负责人要保证仪器设备不丢失、不损坏、不缺 件,对仪器设备做到每日、每月的常规清洁和保养工作,以确保仪器设备 处于良好状态。 4、学生、实训教师等使用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《仪器设备使用记录》, 每天使用完毕后,由设备负责人检查设备并签字。 5、学生操作仪器设备时,要严格遵守《学生实训守则》和《仪器设备 安全操作规程》,指导教师和设备负责人负责监督、指导。每天实训结束时, 必须清洁仪器设备,清扫工作场地。 6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设备负责人全权负责,未经设备负责人同意, 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动。 7、仪器设备一旦发生故障,设备负责人或使用人要及时上报各教学组 长,经(中心)主管领导审批后,尽快安排维修,以保证实训教学和科研 工作的正常进行。设备负责人负责填写《仪器设备维修记录》。 8、遇节假日和放寒暑假休息,应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检查,盖好防尘 罩,关闭电源,确保设备的安全。 9、所有仪器设备,未经(中心)主管领导批准,不得私自借出使用。 凡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外借的借用人需与设备负责人办理借用手续。

工程训练中心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一、凡属于下列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,应予赔偿: 1、尚未掌握操作技术、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易动用造成损坏的; 2、未经批准擅自动用、拆卸设备,造成损坏的; 3、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;4、管理人员失职、指导不及时或指导失误造成损坏的; 5、保管人员保管不当,造成损坏或丢失的; 6、其他属于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。 二、凡属于下列非责任事故的免予赔偿: 1、仪器设备本身缺陷造成的损坏; 2、在正常使用时引起的损坏; 3、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。 三、赔偿原则: 1、损坏、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; 2、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 3、整机丢失或损坏无法修复的按整机价值酌情计价赔偿; 4、对电脑、照相器材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物资的赔偿,一律按现行市场 价格赔偿。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,应加倍计算赔偿。 四、责任事故发生后,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,做出详细的书面材料 根据赔偿原则由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批处理。 五、重大事故发生后,应保护现场,由学校组织审查。仪器设备被窃 后应及时报中心办公室,案情严重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,凡隐瞒歪曲事故 真相的,要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
工程训练中心教职工考勤制度

工程训练中心(简称中心)教职工考勤制度是对中心全体教职工进行 全面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,是加强教职工管理,不断提高实训质量,提高 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。故特制定本考勤办法。 第一条:关于事假 1、中心执行八小时工作制,如教职工因事不能正常上班者,必须事先 请假,经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,假期终止必须及时销假或续假。 2、中心教职工在上班时间内有事暂时离岗,可以口头向组长请假,经 同意方可离岗,以便查岗时核对。临时离岗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。 3、中心教职工请假在半天以上者,必须书面请假并有相关负责人签字 同意,同时报综合部办公室备案;一天至三天由中心主任审批;三天以上 报实验管理处或学校审批;擅离岗位或逾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。

第二条:事假区分对待办法 1、教职工一个月内事假在三天以内的(累计 4 小时为半天),工资照 发,岗位酬金(或奖金)第一天扣二十五元,第二天扣四十元,第三天扣 五十元。 2、教职工一个月内事假在三天以上,十天以内的,工资和岗位酬金(或 奖金)每天扣八十元。 3、教职工一个月内事假在十天以上(含十天)的,停发其本人当月工 资及岗位酬金(或奖金)并上报学校人事处劳资科。 第三条:病假及病假待遇 1、教职工休病假必须有指定医院开据的证明,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, 工资照发,岗位酬金扣除相应天数金额。 2、病假在两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待遇从第三个月起: (1)、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 90%,其他停发; (2)、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100%,其他停发。 3、教职工病假在半年以上者,从第七个月起: (1)、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工资发放 70%,其他停发; (2)、工作年限满 10 年以上的,工资发放 80%,其他停发。 第四条:婚丧假 婚丧假在批准的时间内,工资、岗位酬金(或奖金)照发,超假有续 假手续者按事假处理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 第五条:产哺假、探亲及因私出国,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条:日常考勤及处理办法 1、中心采取上下班考勤及中间抽查的办法执行日常考勤制度。 2、未按学校或中心要求的时间上班,按迟到处理,不到下班时间离岗 者按早退处理,上班时间抽查离岗者计早退一次。 3、对迟到早退的处理: (1)一个月内迟到、早退及查岗离岗共计五次以内者,每次扣发工资 及岗位酬金(或奖金)人民币十元; (2)一个月内迟到、早退及查岗离岗次数在 6 次至 10 次者,每次扣 发酬金及岗位酬金人民币二十元; (3)一个月内迟到、早退及查岗离岗共计 11 次以上者,扣发一(该)月岗位酬金(奖金);学期内迟到、早退及查岗离岗次数累计 30 次以上者, 停发学期岗位酬金(或奖金)并报学校人事处劳资科作相应的处理; (4)中心或学校组织的会议迟到一次扣发工资伍拾元。 第七条:旷工及旷工处理 1、中心教职工一个月内无故旷工半天者,工资照发,每半天扣五十元。 2、中心教职工一个月内无故旷工一天者,工资照发,每天扣八十元。 3、中心教职工学期内累计旷工 10 天者,连续旷工 5 天者,扣发学期 内一切待遇。 4、中心教职工学年内累计旷工 20 天者,连续旷工 15 天者,扣发年内 一切待遇,报人事部门作相应的处理(外聘教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,解除 劳动合同)。 第八条:关于补假 教职工加班补假必须首先书面提出补假申请并征得主管领导同意,原 则上补假应在实习工作和生产工作不忙时方予补假。 第九条:教职工因劳动态度不端正、纪律涣散、消极怠工等严重影响 教学和生产或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接受管理和安排的,只发基本工资,其它 岗位酬金(或奖金)停发。经教育后,三个月无转变且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教职工报学校人事部门处理(外聘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)。 第十条:中心考勤制度由中心负责解释并由综合部和相关负责人组织 实施。 第十一条: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如与学校规章制度有不符之处, 以学校规章制度为准。

西安科技大学工程训练中心 2011-11-25